會章
第一章程 總則
(一) 定名:
皇家香港警察少年訓練學校舊生會。
英文定名: Royal Hong Kong Police Cadet School Old Boys Association‧
(二) 宗旨:
聯絡會員感情,保持與昔日母校各師生們聯絡及舉行康樂活動。
(三) 社團註冊會址:
香港新界元朗加州豪園A期納柏徑九號屋。
英文社團註冊會址: House 9, Napa Avenue, Royal Palms,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第二章 會員
(四) 會員資格: 在皇家香港警察少年訓練學校畢業之學員,願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會章最新通告申請方式,均得加入本會成為本會之會員。
(五) 入會手續:申請入會者須經本會幹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便成為本會會員。
(六) 本會會員有選舉、被選舉、表決及罷免權。而本會名譽會長、永遠名譽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員及特準會員均沒有此項之權力。
(七) 本會會員務必遵守會章服從大會議決案。
(八) 本會會員每年需繳交會費,會費金額由幹事委員會作出最後繳交會費決定。
第三章 组織和架構
(九) 本會以幹事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大會閉幕後,以幹事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十) 幹事委員會:
由每兩年會員大會選出十一名幹事及兩名候補幹事,幹事委員們互選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 秘書組長一名、財務組長一名、康樂組長一名、通訊及科技資訊組長一名,而每組組長一人及一名副組長,組成幹事委員會。
(十一) 幹事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甲、 辦理日常一切會務,
乙、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考慮及決定會務方針
丙、 執行大會議決案,
丁、 選舉幹事,
戊、 通過修改章程,
己、 製定財政預算案及每六個月的財務報告表,
庚、 審查及通過財政預算案及每年年度財務報告表。
(十二) 幹事委員如下:
甲、主席為代表本會綜合處理一切會務,協調及組織各組組長工作及主持一切會議。
乙、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日常一切會務,如主席因事缺席、請假或離港時,副主席會署理主席職權。
丙、秘書組組長負責一切會務文書工作,編訂議程,記錄議案及處理一切不屬於其他各組之文書事務。
丁、財務組組長負責本會一切財務報告表及財務預算案,編寫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表,經幹事委員們審核通過後,方發給會員,每年財務組組長需提交年度財務報告表並給幹事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才可提出會員大會通過; 一切以「財務準則」為依歸。
戊、康樂組組長負責本會一切文娛康樂活動及組織文娛活動事項。
己、通訊及科技資訊組組長負責本會一切的科技資訊及通訊事宜。
庚、各組之副組長協助各組組長辦理組或會務,如組長因事缺席、請假或離港時,副組長會署理組長職權。
(十三) 遞補方法: 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其空缺則由各組組長互選遞補之,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依次序遞補,其遺缺由候補幹事按照大會選舉時所得票數之多寡依次序遞補之。
(十四) 本會各幹事們均為義務工作職權,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為主席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十五) 本會聘請在任警務處長為本會贊助人,並冠名已故皇家香港警察少年訓練學校校長白禮義先生為永遠名譽會長,副校長們為本會名譽會長,對本會有相當貢獻之人士為本會永遠名譽顧問或名譽顧問,曾任命於或曾工作於皇家香港警察少年訓練學校之教職員為名譽會員。
(十六) 任何未畢業之同學,申請加入本會成為特準會員。特準會員申請人必須自行遞交自我陳述書,內容必須列明中及英文姓名、學員編號、就讀期數及未能畢業之原因,申請信必須有兩名已畢業同期同學為推薦人加簽推薦,推薦人之中及英文姓名、學員編號、就讀期數亦須列放申請信內。經幹事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申請人始成為特準會員。
第四章 會議
(十七) 會員大會於每年12月內舉行,由主席召集之,須於大會舉行28天前,通知全體會員,以全體會員過半數出席為決定人數,如舉行議程時法定人數不足,須將會議延遲半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法定人數。
(十八) 幹事委員會每季舉行例會一次,由主席於會議前14天前通知全體幹事委員,如主席確認急需時,得隨時召集臨時會議,以全體幹事委員們過半數為法定人數。
(十九) 會議進行時如主席和副主席三名均缺席時,則由出席幹事委員們推選一位臨時主席主持該會,表決時如雙方票數相同,主持該會之主席得加一票決定之。
第五章 選舉
(二十) 將初選幹事委員名單,於會員大會舉行前28天通知全體會員,會員出席會議時,以不具名方式投票,即席在會議上選出新一屆幹事十一人,並即時計算票數,以獲得最多票數之十一人為新一屆幹事委員會。其次第12人和第13人得票多者為後補幹事,如遇票數相同者則另行重選。
(二十一) 新一屆幹事會議,必須於選出之日起14天內舉行,以便彼此互選出幹事會中各職位,舊任幹事委員們應於新一屆幹事們互選完畢後之28天內移交一切職務,新幹事委員名單們須於14天內呈報香港警務處社團註冊官。
第六章 附則
(二十二) 債務及責任:本會如有負債糾紛或任何責任問題須由該屆全體幹事負責之。
(二十三) 解散:本會如解散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或該屆全體幹事委員會一致通過議決解散,議決解散時剩餘資產應全部捐贈香港警務處福利科。
(二十四) 本章程: 任何修改須經該屆全體幹事委員會一致通過及社團註冊官批准後才可以施行。
(二十五) 臨時委任制:當幹事委員會的幹事委員懸空或自行放棄幹事一職,歷時超越六個月或自行放棄幹事一職,主席可行使酌情權,委任畢業同學會員為臨時幹事委員,此臨時委任期不得超越該屆任期止,此舉酌情權為非常時期的臨時委任制。